首页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十三条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