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