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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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