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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