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