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