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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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