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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