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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