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