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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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