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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