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