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电影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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