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二)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电影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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