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电影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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