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引发未成年人产生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学生欺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十一)教授未成年人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的;

(十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电影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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