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 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2009.3.23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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