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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