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