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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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