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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