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