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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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