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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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