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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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