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