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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