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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