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