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