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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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