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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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