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处 置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