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