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