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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