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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