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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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