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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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