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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