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