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承担。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