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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