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