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水库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台网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水库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台网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