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第十七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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