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并为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并为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