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九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管委会报送申请报告和所附清单,管委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核准企业报送的申请和所附清单,海关凭管委会核准的电子文件进行注册备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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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