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九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管委会报送申请报告和所附清单,管委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核准企业报送的申请和所附清单,海关凭管委会核准的电子文件进行注册备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管委会报送申请报告和所附清单,管委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核准企业报送的申请和所附清单,海关凭管委会核准的电子文件进行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