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八条
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格式附后),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进行注册备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格式附后),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进行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