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八条

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格式附后),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进行注册备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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