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七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凭企业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对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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