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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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