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五条

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加工贸易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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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