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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