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